(2016)粤040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岳斌与珠海市伟烨丝印有限公司、李良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斌,珠海市伟烨丝印有限公司,李良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271号原告:岳斌,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1411。被告:珠海市伟烨丝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良铭,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李良铭,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岳斌与被告珠海市伟烨丝印有限公司、李良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岳斌于2016年10月9日以将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由原告岳斌负担。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雅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