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2民初字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字65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