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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827号原告:朱某,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张某,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朱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曙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