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827号原告:朱某,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张某,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朱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曙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