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新梅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胡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32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8993740-5。法定代表人郑海滨,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胡新梅,女,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池溪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胡新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卓建源、胡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新梅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7159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