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刚与史振东、邓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刚,史振东,邓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985号原告武刚,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告史振东,男,成年,现住济源市。被告邓素月,女,成年,现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刚与被告史振东、邓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刚撤回对被告史振东、邓素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婉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