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振义与刘桂玲、宋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义,刘桂玲,宋文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906号原告:郭振义,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桂玲,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文学,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振义诉被告刘桂玲、宋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郭振义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振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振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振义负担。审判员  赵志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