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广智、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广智,张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丽,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得兴,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