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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广智、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广智,张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丽,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得兴,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