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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寇润元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润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润元,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朔州市。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润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润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寇润元饮酒后驾驶晋F×××××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行至朔州广安东街附近时,被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寇润元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寇润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门诊抽血登记表、(朔)公(物)鉴(毒物)字【2016】第6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寇润元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润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寇润元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润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