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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炜炜与肖东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炜炜,肖东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5833号原告:周炜炜,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会,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东炎,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周炜炜诉被告肖东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肖东炎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美华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赵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