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行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波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589号原告李波,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勤光,区长。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中,原告李波以已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继英审 判 员  张启胜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