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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笫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崔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笫142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银行栖霞支行60×××56账户的存款78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