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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杨清清、汪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杨清清,汪杰,邹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83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5958141XB。诉讼代表人:叶绍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萍、余颖婧,系该分行员工。被告:杨清清,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鹤城镇官塘小区**幢*号。公民省份证号码:332522198510298602。被告:汪杰,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3********。被告:邹璇,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永晖新村***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4********。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杨清清、汪杰、邹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