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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等与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王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52号。被执行人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东街**号。被执行人王齐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王齐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王齐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王齐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湘中果品蔬菜批发大市场、王齐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