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葵丽与被执行人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葵丽,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35-3号申请执行人李葵丽。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高均。本院在执行李葵丽与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葵丽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葵丽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张高均向申请执行人李葵丽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1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执行费99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工商小巷26号1幢8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100098**号,建筑面积:523.74平方米)经本院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门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荆门市大地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案外人罗运成以168万元价格竞得。另案申请执行人陈万银对该房屋享有200万元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偿还陈万银借款。本院查明,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葵丽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李葵丽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葵丽如发现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