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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邓有贵与把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有贵,把多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920号原告:邓有贵。被告:把多炯。原告邓有贵诉被告把多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有贵及被告把多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有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1万元,同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把多炯辩称:自己因赌博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万元,后偿还借款8.9万元,现尚有9.1万元欠款未偿还,并非是原告所述的11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把多炯(又名把多军),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2016年9月还款1.9万元。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有9.1万元借款未清偿。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原被告有民间借贷关系。借条记载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通话录音记载原告已收到还款1.9万元,且双方在庭审中对此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称被告先后向其借款23万元,至今尚有11万余元没有偿还,收到的1.9万元计算在已偿还数额内,故认为该笔款项不应从11万元借款内剔除。原告对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诉讼风险应当由原告承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所述借款是在赌博时向原告所借,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把多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邓有贵偿还借款9.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把多炯负担1034元,原告邓有贵负担2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彦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