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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宗芝、李开毅等与李开洪、刘邦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芝,李开毅,李开洪,刘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宗芝,女,1951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李开毅,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李开洪,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邦秀,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开洪、刘邦秀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宗芝、李开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1212元(借款期间利息为1万元;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2日止为112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7元(以5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6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00元,以上款项共计735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洪、刘邦秀的银行存款73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