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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775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宏刚,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