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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俊与秦福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秦福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2号原告:李俊,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所被告:秦福平,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秦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