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俊与秦福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秦福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2号原告:李俊,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所被告:秦福平,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秦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