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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雷先革与方秀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先革,方秀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先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秀媛。再审申请人雷先革因与被申请人方秀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6)津02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先革申请再审称:(一)双方所签购房合同有效,由于方秀媛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除应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外,还应按照合同第六条支付违约金。(二)从涉案购房合同签订后至合同终止时,涉案房屋价格由210万元涨到219.2829万元;雷先革被迫选择了各方面条件较差的塘沽区重新购房,多支出了14.97万元;雷先革额外支出了租房费8016元;支付律师费、办案费等5157元,因此,方秀媛的违约行为给雷先革造成了25.5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理应获得赔偿。(三)方秀媛故意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雷先革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四)“8.12”爆炸事件后,方秀媛获得房屋评估价1.3倍回购款282.67万元,租房补偿6000元,故其违约行为获得了73.27万元的巨额非法收入。(五)方秀媛的违约行为还给雷先革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即“8.12”爆炸事件后房屋的维修补偿款33.8053万元,同时,因雷先革被迫选择了各方面条件较差的塘沽区重新购房,增加了6万公里汽车油耗及车辆保养费5万元。故,雷先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买卖(置换)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因方秀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审判决作出解除涉案《房产买卖(置换)合同》,方秀媛构成违约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认定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雷先革明确选择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方秀媛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对于方秀媛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主张,二审法院在综合分析雷先革提交的关于违约损失的证据、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方秀媛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方秀媛应承担3000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雷先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先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彤代理审判员  孙超代理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