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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50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2433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财产部分未处理,现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