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50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2433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财产部分未处理,现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