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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倪显卫与刘木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显卫,刘木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3652号原告:倪显卫,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梅,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木龙,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负责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该公司职工。原告倪显卫与被告刘木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阜南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显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木龙及阜南保险公司负责人赵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显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0298.10元,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将另行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07时许,被告刘木龙驾驶本人所有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南县苗集镇杏集村刘老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刘老庄路段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木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刘木龙及阜南保险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07时许,被告刘木龙(持C1证)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南县苗集镇杏集村刘老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刘老庄路段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刮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非道路事故。阜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木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时间:2016年7月28日;认定书号:2016-254)。原告于受伤当日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为:右膝十字韧带断裂、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扭伤和劳损、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髌骨脱位术后,2016年7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手术治疗膝关节韧带损伤,原告开支医疗费3676.30元(票据1张)。2016年7月13日,原告转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右膝关节十字韧带扭伤,2016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伤口3天换药一次、术后2周拆线,有病情变化时门诊随时就诊等,原告开支医疗费46621.80元(票据2张)。另查明:被告刘木龙驾驶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其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阜南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治疗尚未结束,后续费用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刘木龙及阜南保险公司负责人赵雷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木龙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医疗费损失为50298.10元(3676.30元+46621.80元),因事故车辆已在被告阜南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阜南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余款40298.10元(50298.10元-10000元),因被告刘木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阜南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倪显卫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赔偿原告倪显卫医疗费4029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528.50元,由被告刘木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雅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