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桂林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桂林心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桂林心力投资有限公司,秦凤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394号原告:桂林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一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琼,该公司职员。被告: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秦凤尾,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桂林心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霜,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凤尾。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桂林心力投资有限公司、秦凤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碧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蒋莉秦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