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与黄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黄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民初871号原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太平里2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朱玉见。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人华、崔日晶,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琴,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人华、崔日晶,被告黄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不予退还;2、被告赔偿因其违反保密条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商誉侵害共计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尔后,被告自身经营不善,自称亏损,但却又不努力改善经营方式,提高收益,反而四处游说,挑唆其他门店联合发难,要求原告解除合同,退回保证金、加盟费等。原告回绝后,被告就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散布不实之词,诋毁公司形象;被告在散布谣言的同时,还将其掌握的原告业务、商务、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公布于众,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的4.7条即“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保密条款即“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的商誉和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黄琴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答辩人四处游说、联合发难,以及在电视台发布谣言等说法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客观事实是原告以特许的名义与答辩人合作,但原告却未进行特许登记,且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原告不仅向答辩人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向江西其他门店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江西许多门店经济损失,其他门店通过媒体反映了这些情况。答辩人在媒体上获悉这些情况后,也是按照合法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因此,媒体报道在前,答辩人维权在后。二、2015年6月25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合同的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本案的合同未经备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为无效合同,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的保密条款要求答辩人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依据。三、原告未办理备案登记,且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答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答辩人保留向原告要求返还加盟费、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请求。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彭某、刘某出庭作证,为证明她们经营的店铺在媒体报道以后业绩受到影响。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A1、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A2、黄琴的身份证复印件;A3、《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A4、商标注册证;A5、福建地区合同样本;A6、2016年1月22日《福州晚报》对“衣时代网”的报道;A7、投诉书;A8、2016年1月15日《新法制报》的报道;A9、2016年1月15日《信息日报》的报道;A10、2016年1月19日《信息日报》的报道;A11、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视频光碟;A12、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跟踪报道的光碟;A13、微信群聊天记录;A14、姚雪连发给衣时代网江西分公司负责人的信息;A15、江西衣时代网销售门店关闭的彩照及原合同;A16、公司资产及商誉的价值评估(正在委托评估进行中);A17、受害部分加盟商联名给新闻媒体的信;A18、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律师函》;A19、商业特许经营信息。黄琴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B1、《江西省纤维检验局检验报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A1、A2、A3、A6、A8、A9、A10、A11、A12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且黄琴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A4是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的凭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A5是多个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的多份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A15中的合同及A7、A17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A15中门店关闭的照片及A13、A14缺乏原始载体,均无法认定其真实性;A16未向法庭提供;A18没有寄送或签收凭据,黄琴亦表示未收到,无法认定其真实性;A19无法体现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何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B1未体现送检产品为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所销售。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证人王某、彭某、刘某的证言都不能证明其经营受到影响是由黄琴造成的,故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与黄琴(乙方)签订《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约定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三小店面经营衣时代网服饰,加盟期限为1年,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万元加盟费,作为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衣时代网品牌及连锁经营方式的许可,因各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收取的上述加盟费不予退还;乙方应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缴纳1万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合同履约保证,待加盟期限届满后,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应于届满之日起1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对因特许经营掌握的甲方业务、商务、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货物信息、价格、文件和有关甲方的经营、营业、雇员、程序或设备方面的知识及信息;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2016年1月22日《福州晚报》A14版“广告”刊载《衣时代网草根创业时代的优质平台》。2016年1月15日《新法制报》第05版“维权调查”报道《无特许加盟资质收取加盟费》,文章称“家住南昌县莲塘镇的市民杨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商,以‘特许加盟’的旗号收取加盟费用。……1月14日,新法制报记者陪同杨女士一同前往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的‘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记者在公司2楼仓库大门处闻到了一股浓烈的发霉气味,进入仓库后看到,大量未包装的衣服(童装及女装)随意堆放在地上,仓库中间整齐挂满了几排标有某品牌挂牌的衣服。记者随即拿起一件衣服发现,上面布满灰尘,有些地方还有明显的裂痕。……至于公司衣服在二楼仓库满地堆放,张姓负责人解释称,不要在意细节,衣服的堆放问题她会慢慢整理。针对杨女士所说的‘特许加盟’问题,她已经询问了公司法律顾问,会把合同上‘特许’二字去掉。同时,张姓负责人承认公司确实未获特许经营的资质。”2016年1月15日《信息日报》第A06版“维权”报道《“南昌衣网服饰”被指违规经营》,文章称“去年9月份,杨女士在南昌莲塘看到一家名为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得知只要交2万元保证金和1万元特许加盟费,就能拿到5万元货品,杨女士就加盟了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没想到的是,不到一个月,杨女士就发现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而且该公司货品随意堆放,衣服质量令人担忧。于是,杨女士提出退出加盟,要求返还保证金和加盟费,结果被总部一口拒绝,最后只返还了保证金,加盟费却难以拿回。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记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查询,发现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和核准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经营时间不满一年。……,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明显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特许加盟行为属违规。……14日,记者来到位于昌东大道的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大厅竖立了一块标有‘衣时代网、全国品牌加盟连锁’等字样,在一侧的墙壁上还贴有一张“百店图”,显示其在全国还有大量分店分布。随后,在该公司仓库内,记者观察到,仓库灰尘扑鼻,角落甚至有一股发霉的味道,大量的衣服包装裂开,随意堆放在地上,记者从衣服堆里随手拿起一件,发现衣服表面布满灰尘,部分悬挂吊牌的衣服还有明显的裂口。……,张姓负责人承认,该公司确实没有取得‘特许加盟’手续,服装连锁店都没有特许加盟证。……针对退还加盟费一事,记者来到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佘姓负责人表示,该局于去年8月11日接到举报,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张姓负责人,冒用‘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经核实,该行为涉嫌违法,同时呈请法制机构审批,并进行了立案。之后的8月24日,该公司才取得营业执照,此前该公司都属于无证经营。这就意味着,此前该公司与不少加盟商签订合同均属违法。”2016年1月19日《信息日报》第A06版“有料”对《“南昌衣网服饰”被指违规经营》进行追踪报道。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通过采访部分加盟商、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衣时代网江西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主要对衣时代网江西分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某个品种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报道。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该条款未直接表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因此该条款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与黄琴订立的《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黄琴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2015)》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黄琴应对因特许经营掌握的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业务、商务、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若黄琴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黄琴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不予退还1万元保证金,以及黄琴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对黄琴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新法制报》、《信息日报》、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等报道均围绕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或南昌衣网服饰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以及南昌地区部分衣时代网加盟商反映服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报道,各项报道都基于媒体记者的现场调查,采访对象也不限于加盟商,还包括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及衣时代网江西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并且黄琴也未在媒体中接受采访。因此,上述媒体报道不能证明黄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况,故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衣时代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莹人民陪审员 吴 鑫人民陪审员 魏宝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娟梅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