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冯清旺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清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清旺,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吴祝亮,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清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检察官助理陈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清旺及其辩护人吴祝亮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6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冯清旺驾驶琼AL**5小型客车沿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自西向东行驶到万泉假日水岸小区前路段时,遇到张某骑自行车在其前方行驶,由于被告人冯清旺驾驶的琼AL**5小型客车前挡风玻璃受损影响驾驶视线,致使两车相碰撞,结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清旺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3月6日20时30分向博鳌派出所投案。经琼海公交认字[2016]第000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清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清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逃跑是因为案发之前其驾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被他人打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感觉有人在追他,所以逃跑。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现场,而是因为有人追打他,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调取冯清旺驾车行驶路线沿途的监控视频录像,被告人逃逸情节存疑,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2、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综上,请本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冯清旺驾驶琼AL**5小型客车沿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自西向东行驶到万泉假日水岸小区前路段时,遇到张某骑自行车在其前方行驶,由于被告人冯清旺驾驶的琼AL**5小型客车前挡风玻璃受损影响驾驶视线,致使两车相碰撞,结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清旺驾车逃离现场。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清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16年3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冯清旺向琼海市公安局博鳌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有物证相片(肇事车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碰撞痕检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手机通话清单、乙醇测定报告单、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黄某、吴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清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被告人辩解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感觉有人追打才逃离现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他人的追打才逃离现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清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李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茂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