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雅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雅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413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蔡雅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雅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