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上海泖峰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8835号原告: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雁荡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任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女,在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曰瑜,男,在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上海泖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XXX号XXX室。原告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泖峰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胡曰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78,374.83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塑料粒子用于制造汽车的零部件,双方业务关系良好,但自2015年初开始,被告时常拖欠货款,业务量也开始下降,下半年业务中断,被告结欠余款578,374.8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确认结欠原告578,374.83元,并承诺自2016年7月底开始每月支付55,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2016年6月21日的付款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且对付款时间、金额等作出承诺的事实,但被告实际没有按约履行。被告上海泖峰塑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现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泖峰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货款578,37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83.70元,减半收取计4,791.85元,由被告上海泖峰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