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志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杨志元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191号原告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通奎。委托代理人王彬。被告杨志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