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1号安东街小学综合楼。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