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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国伟哲申请宣告滕淑梅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伟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特8号申请人国伟哲,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国伟哲申请宣告滕淑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总结。滕淑梅系申请人国伟哲母亲,申请人国伟哲父亲国志忠系二级精神残疾,滕淑梅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和任何亲属联系,经亲属四处寻找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故申请人国伟哲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滕淑梅为失踪人。经查,滕淑梅,女,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扶余市人,身份证号×××.下落不明人滕淑梅系申请人国伟哲母亲,2012年4月离家出走,经亲人四处寻找人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1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滕淑梅的公告,法定期限三个月现已届满,滕淑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滕淑梅杳无音讯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滕淑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