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国忠与无锡市奇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忠,无锡市奇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866号原告:吴国忠。被告:无锡市奇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责人:王志松。原告吴国忠与被告无锡市奇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国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忠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吴国忠预交),由吴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