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倩与王辉、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王辉,计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007号原告:赵倩,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永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计丽,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倩诉被告王辉、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辉、计丽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倩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辉、计丽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