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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706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戴某以本案诉争的房产权属有争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珠   容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代)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