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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作利、张玉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作利,张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0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光,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滚其忠,系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金惠,系甘州区乌江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作利,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玉琴,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系王作利之妻。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对王作利、张玉琴作出的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128262元的内容,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芙蓉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