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冬富、漆联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冬富,漆联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644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蒋忠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富,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漆联霞,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冬富、漆联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