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喻小菊与岑颖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小菊,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627号原告:喻小菊,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岑颖,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喻小菊诉被告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岑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诉请。本院查明:2015年3月18日、4月19日,被告岑颖分别向原告喻小菊借款2000元、3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上述借款5000元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岑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喻小菊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岑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员陈涤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