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志海与尹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海,尹必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741号原告:肖志海。被告:尹必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海诉被告尹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肖志海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徐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单梦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