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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宜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12号罪犯邓宜贵,男,生于1965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1)德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宜贵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以(2001)川刑一复字第6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01年8月28日送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28日调入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邓宜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宜贵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宜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10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宜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宜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