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勇与天津市宏达明鑫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李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天津市宏达明鑫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李建明,李春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688号原告,赵勇,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宏达明鑫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俵口乡洛里坨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职务,经理。被告:李建明,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李春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天津市宏达明鑫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李建明、李春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甄洪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判员 甄如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