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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赵有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赵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有宝。申请执行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赵有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有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垫付款33000元及利息14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用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赵有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5651元(含借款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桂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