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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义××集团铁路运输处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7月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7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9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6)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20时5分,被��人宁某驾驶豫M×××××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千秋某与鸿庆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执勤民警将宁某带到义马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为25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视听资料;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宁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扣押已羁押的4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建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