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4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江道藻、何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江道藻,何孝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071号原告:王建国,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道藻,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何孝平,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主要负责人:苏步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钦,女,公司员工。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江道藻、何孝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6)闽0104民初4068号刘宗全与江道藻、何孝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并案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闽0104民初406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培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