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朝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524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商贸城,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04932P。法定代表人:陈敬,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仁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施朝梅,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