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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3865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宇,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谢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宇,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于2009年、2015年先后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原告也一直表示同意离婚,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均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年事已高,勉强维系只会加深彼此的痛苦和伤害,故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为感。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于2001年4月来到长沙,与原告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征收,安置房屋补偿款为608000元,安置房700平方米,房屋被征收后,原告将被告赶出家庭,致使被告没有住处,后经村委会出面,原告才提供住处给被告,但是把被告的生产生活资料全部扔出去了,并且多次打骂被告,抢夺被告饭碗,不准被告在屋内吃饭,2009年和2015年被告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但原告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致使离婚未果,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是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同年4月从其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白山坪矿业公司磨田矿附24栋09室前往长沙投奔原告,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被告属于非农户口,婚后未能将户口迁入原告处。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原、被告同居和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拆迁补偿款分配等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09年8月10日,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2009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雨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15年8月3日,被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0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0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09)雨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2015)雨民初字第04235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01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结婚之前已同居多年,婚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现双方产生予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拆迁补偿分配以及家庭成员之间互谅互让、沟通交流不够。现原、被告均年事已高,客观上需要对方的扶持、照顾,只要家庭成员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人民陪审员  游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巨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