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朱琪平与李邵勋、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琪平,李绍勋,张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琪平,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李绍勋,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张淑霞,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绍勋、张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琪平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绍勋、张淑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绍勋、张淑霞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榜元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强福 校对人:刘 强 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