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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特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刚与姬晓婉与梁其世与彭文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梁其世,彭文海,姬晓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特121号之一申请人:陈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其世。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嫒,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荡,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姬晓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岳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梅,北京岳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梁其世、彭文海、姬晓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十五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6年10月8日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陈刚负担。审判长  陈杰林审判员  赵 曼审判员  符敏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