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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崔刚与钟飞、徐丙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刚,钟飞,徐丙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019号原告:崔刚,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钟飞,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被告:徐丙政,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原告崔刚与被告钟飞、徐丙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崔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4000000元,支付利息621000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按月息2%计算),以后的利息直至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2、判令二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5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二被告1600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9月17日、9月28日四次给被告汇款16000000元。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除去被告已偿还的9000000元,剩余7000000元分四次偿还,具体是2015年6月25日还1500000元;2015年7月25日还2000000元;2015年8月25日还2000000元;2015年10月7日还1500000元。如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还约定由于被告占用原告的资金时间长,另外支付600000元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二被告偿还300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收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以工程建设为名向原告借用大额资金,又擅自违反双方约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其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资金犯罪,本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本案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资金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4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牛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候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