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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5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秦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奋,王言峰,朱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74-5号申请执行人:秦奋,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言峰,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玉华,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奋与被执行人王言峰、朱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言峰、朱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言峰、朱玉华履行本院(2013)峄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言峰、朱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言峰在枣庄市公路局206国道收费处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言峰在枣庄市公路局206国道收费处的工资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