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彬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铁力市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铁力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铁力市铁力镇正阳社区*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负责人王大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张青春,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彬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分公司、铁力市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彬于2016年10月9日以诉讼主体可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利审 判 员 张秋妍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晨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