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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柴建明与被告郭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666号原告: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