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柴建明与被告郭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666号原告: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