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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薛朝凤与张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凤,张长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203-1号原告薛朝凤,女,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长雷,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朝凤与被告张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